
商务、短期访问签证申请须知
适用于因商务活动(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谈、培训、履行合同等)或短期访问目的(如学术交流等)申请去以色列签证者。
一、签证材料:
1. 以色列有关公司或机构正式英文或希伯莱文邀请信原件,邀请信需打印在该公司或机构正式公文纸上,需该公司或机构主管负责人亲笔签名及该公司或机构正式印章。不接受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及电子邮件等形式邀请信。
2. 以色列有关公司或机构给以色列使馆领事处的英文或希伯莱文信函,该信函需打印在该公司或机构正式公文纸上,需该公司或机构主管负责人亲笔签名及该公司或机构正式印章。不接受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该信函内容应包括:
①.以色列邀请方公司的性质及与签证申请人的关系;
②.以色列邀请的签证申请人的姓名, 护照号码, 所在公司的名称及职务;
③.以色列邀请方邀请签证申请人到以色列访问的目的以及停留的时间;如以方承担签证申请人在以访问期间的费用,请同时注明.
④.以色列邀请方须注明由其负责签证申请人在以色列期间的活动并担保签证申请人如期返回中国.
签证申请人目前供职的中国单位正式英文担保信。担保信需打印在该单位正式公文纸上,需该单位正式公章及主管负责人亲笔签名。不接受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及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担保信。担保信内容应包括:
①.证明签证申请人为该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职衔;
②.证明签证申请人确因受以色列有关公司或机构邀请而赴以访问;
③.说明由中方或以方承担签证申请人在以访问期间的费用;
④.担保签证申请人在访问结束后能按期返回中国。
4. 签证申请人目前供职的中国单位如系企业,需提供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将在签证申请材料审核后退回签证申请人。
5. 用英文完整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格一份,该表格可从使馆网站下载或在使馆签证处领取。
6. 签证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二张(一张贴在申请表右上角,一张反面写上姓名,夹在护照里)。
7. 签证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期至少六个月且有空白签证页)。
8. 签证申请人的名片一张。
二、费用
签证申请费人民币壹佰贰拾元(¥120)整。无论签证申请人的签证获签与否,签证申请费都不予退还。
三、签证申请方式:
1. 如签证申请人在北京及距北京两小时车程之内地区居住需签证申请人本人亲自到使馆签证处递交申请;如一次同时有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则至少需要一名申请人亲自递交申请;
2. 如签证申请人在外地居住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申请:
①.委托他人到使馆签证处递交申请,委托人需持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正式委托书;
②.签证申请人除邮寄全部申请材料到使馆签证处,还需通过邮局将签证申请费汇至使馆签证处,并将汇款凭证和其他材料同时提交. 如签证申请人需签证处回寄护照,请写明详细回邮地址,并通过邮局预付邮费人民币四十元(¥40)整,提交汇款凭证 ,申请人的护照将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回申请人。
为确保您的签证费及时汇到,请务必准确无误按如下内容填写:
收款人:以色列使馆签证处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17号
邮编:100600
电话: 010-85320506 010-85320662
四、签证申请所需时间:
使馆签证处从收到签证申请人全部材料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对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四至十个工作日。 签证申请人可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的第五个工作日起,与使馆签证处联系查询签证申请处理情况。
如需签证申请人补充其他材料,使馆签证处会在七至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签证申请人,签证所需时间相应顺延。请签证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时写明详细联系方式及电话,以便使馆签证处及时与签证申请人联系。
五、注意事项:
1. 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护照外,签证申请人递交的其它申请材料将由使馆签证处存档保存,不再退回(请签证申请人事先做好复印件,使馆签证处不负责替签证申请人做复印)
2. 请签证申请人在获得以色列签证后在签证有效期之内前往以色列,如在签证有效期内未能成行但仍需前往以色列,签证申请人需重新提交签证申请(手续同上)。
六、签证处对外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
使馆签证处对外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不对外办公, 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使馆签证处联系电话:010-85320506 010-85320662 ;传真:010-85320613。
以色列驻华大使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17号,邮政编码:100600。
可通过访问以色列驻华大使馆网页的方式获取签证信息,网址为:http://beijing.mfa.gov.il
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以色列驻华大使馆签证处所有。